尽管房屋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有可能超出相关方
当事人的预期,然而它仍然属于一种常见的商业风险范围之内,因此一般情况下并不被视为情势变更的情形。
根据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果合同所依赖的基本环境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并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而继续执行该合同会对当事人任何一方产生显著非公平的结果,那么受到负面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与另一方重新进行谈判磋商;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则可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请求修改或终止先前的合同。
在此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具体案情,秉持公平原则,对原有的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