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包含了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两种程序。
首先,针对初次鉴定环节,将由医学学术团体组织的专家鉴定团队,根据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以及行政规定,同时遵循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利用先进的医学科研原理及专业化知识,围绕医疗事故展开深入而精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