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拆迁补偿款项会自拆迁补偿方案获得审批通过的那日算起,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得以兑现。
在涉及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相关方签署了
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正式实施房屋征收行动之前,必须要发放相应的补偿金,并且确保其能够一次性地付清到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拆迁赔偿的标准并无一个固定的规范可循,总的补偿原则应为不能使被
拆迁者的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产生降低,同时也应该有适当的提升与改善。
一般来说,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包括:
房屋补偿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综合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作为依据,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明确注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的详细内容、签约的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活动等等事项。
而整个房屋拆迁的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事宜,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