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工业厂房拆除时应遵循以下补偿措施:
1.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相应补偿;
2.对因建筑物拆除而导致的搬迁及暂时性安置予以
赔偿;
3.对于因本次建筑物拆除而造成的生产和经营损失亦需给予赔偿。
在建筑物被强制拆除过程中,如果需要被征收方进行搬迁的话,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方选择以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弥补权益受损,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出场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向他们支付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或为他们提供必需的周转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