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
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猝然离世时,仍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
工伤范畴。
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
劳动者个人之间,一旦建立了实际的
劳动关系,那么这位劳动者实质上已经成为了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为他们提供了有偿的劳动服务。
因此,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严格按照
劳动法规则来处理这类问题,任何企业或者相关部门都不得以超龄农民工年龄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其因公殉职所应获得的
赔偿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