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征收土地的问题,遵循的原则是在原用途基础上进行补偿。
在涉及到对耕地进行征收的情况下,补偿费用主要由以下三大部分构成:
即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对于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其具体数额是根据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来计算得出;
而对于安置补助费,则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是以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的。
至于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则是根据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来计算。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最后,对于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则可以细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2、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