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定,每个农村家庭仅可获得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只允许用于建设居住用房。
如果已经将宅基地上的住房出售、租赁或转让给他人,那么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请求将会被拒绝。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农民转让或出租宅基地自建房,但是由于受让方具备了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就使得宅基地的转让不再成为阻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村集体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农村自建房的转让也无法实现。
因此,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
纠纷和困扰,在决定转让农村自建房之前,务必先征求村集体的同意。
此外,在办理
过户手续时,必须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