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之中,行政相对人通常被定义为对应于行政主体并触犯了行政管理秩序,因此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然而,有两个特殊群体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首先,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某些患有精神疾病且在其无法辨别或者控制自我行为时产生违法行为的人士,对此类情况将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