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期不得超出两年之久。
竞业禁止,即是与了解企业机密的员工协商在解除劳动协议之后一段特定时期内,被限制者不得参与生产相同核心技术产品并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采用自行开发与原单位具有竞争性的同一类核心技术产品领域进行生产运营活动。
从事此项协议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需要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
用人单位需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向这些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