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可以从间接
证据出发,逐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并最终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
诉讼。
首先,我们需要搜集关于借款行为本身的证据:
提供当时将款项交付至对方手中时所留下的证据,例如通过银行进行的转账记录;
若采用了现金支付的方式,那么则需要在银行中出示取出现金的相关凭证,或者请求在场的
证人出庭作证等。
其次,我们需尽可能多地收集主张权利所需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曾多次向借款方催讨
欠款的直接证据,例如借款方以书面形式承诺的还款计划,或是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下的相关证据。
这些都有助于我们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