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同时承担了利息与费用等附加义务后,若其给付的金额尚不足以偿还全部
欠款,且当事人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按以下既定顺位依次予以抵充:
第一,实现债权所需的各类费用及开支;
其次为利息支出;
最后才是欠付的主
债务。
在此前提下,倘若借贷双方并未就先偿还本金抑或利息做出过事先约定的情形,那么还债的优先次序便应遵循上述原则,即首先偿还利息,然后再用剩余款项抵扣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