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
劳动关系的规定如下:
1.经双方商定,用人单位可随时终结与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
2.若劳动者已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则该行为将被视为合法;
3.对于处在适用期阶段中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或者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5.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或者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胜任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过失性辞退原则解雇劳动者;
6.在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通常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