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逃亡者的他们并不能享受
追诉时效制度所带来的优势。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若该犯罪分子的行径已经引起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注意,进行了
立案侦查,亦或是法院在接到案件后启动了审理程序,那么他就应该尽其全力去面对这些调查和审判,而不是选择逃避。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被害方在追诉期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但由于种种原因,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未能及时
立案处理,那么这种情况下,追诉期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的起算时间是
从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特点,则应从犯罪行为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在追诉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前一次犯罪的追诉期将从新罪发生的那一天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