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倘若采用的是一般保证方式,
债权人在法律追诉过程中仅能对
债务人进行先行追索。
如若贷款方未按约归还
欠款,可依法
强制执行其相应资产。
唯独在此种情形下,待债务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已被执行完毕,尚存在不足以偿还全部
债务的情况时,
担保人才需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反之,若是选择了
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债权人有权要求贷款方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债务,而担保人则须无条件地承担起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