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能够贷款吗,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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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能够贷款吗,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担保人能够贷款吗?不少人担心为他人提供担保后,会不会影响自己的贷款。其实,您不必担心,担保人是可以贷款的。但是,作为贷款担保人是有风险的,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呢?本文将为您详细描述,您一看便知。

一、担保人能够贷款吗?

担保人只是提供担保的一个角色,只有贷款人不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才会让担保人来承担偿还。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是可以办理个人贷款的。

二、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上文分析,我们了解到担保人能够贷款,但在实际进行贷款的时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先设置。如今,在实践中,关于贷款担保人的纠纷,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还有银行的利益。争议的数额一般来讲比较大,这类案件处理起来也比较困难。当您遇到此类纠纷,尽量请有关专业律师帮忙,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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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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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手术风险承担是否有效,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怎样降低担保人风险,朋友在银行贷款让我做担保人,怕有风险,怎么降低风险
[律师回复] 贷款担保方式分类具体如下: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以上就是对小贷担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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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担保个人贷款有风险吗
目前民间借货合法合规,通过正规货款机构进行的网上个人无抵押货款,基本上是做的信用货款,也就是凭借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来进行风险控制。这种小额信用货款利息不会超过银行货款利率的四倍,申请者在获得货款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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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关于合同法的风险承担,风险分类的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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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风险吗,需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有风险。
1、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1)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
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整,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自动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增加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举证责任倒置外,当事人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超过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被法院认定,继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5、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须经该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认证,否则证据无效。提供证人证言的,该证人最好能亲自出庭。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提供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法院审核无异的复制品或复制件,否则证据提供方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7、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上诉,未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或确有困难,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又未足额交纳的,会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8、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或因客观原因法院调查不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9、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风险。
10、开庭时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会导致审理的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判决生效后,被能顺利执行的风险,以致预交的诉讼费不能退还的风险。
12、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起诉前,应初步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一贫如洗,即便胜诉后,损了夫人又折兵,赢了官司输了钱,另起诉前后如果对方有防备,应积极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保全应确保对方有相当的财产,否则不但保全没有效果,而且连保全费都不能退还。
13、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对方不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超过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将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非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由审判庭移交执行庭执行。
14、未在时限内申请再审的风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就不予受理。
合同法关于合同风险承担的规则,合同风险承担的例外
[律师回复] 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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