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政策,申请人通常无法撤销本已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然而他们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仲裁机构提交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
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申请人便可据此撤回仲裁申请。
此外,如果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无合理理由而未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出庭审,也将被视为其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