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
拆迁当事人的特定情形及其所涉及的政策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分别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混合式补偿。
若相应政策规定了被拆迁人具有自主选择权,那他们便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决定,例如,若原住房价值较高,而拆迁方仅提供一至两套房屋作为补偿,显然无法满足其需求,此时,拆迁方通常会额外给予货币补偿。
反之,若政策明确规定只能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则可能不存在货币补偿或仅有货币补偿但无房屋分配的情况。
无论如何,
拆迁赔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发现拆迁方侵害自身权益,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
安置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