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所确立的法定
法规,在预付了相应的
工伤赔偿款项之后,如若满足特定的条件与要求,其所在单位仍需供给额外的补偿支持。
具体而言,此时若员工由于
工伤事故遭受程度达到七级残废的伤害,那么当他/她决定解除与其所属公司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时,届时应当由省级地方政府设立的
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
而作为用人单位方面,亦需要承担起发放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此部分内容,特别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来了解详细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