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单位有雇佣
童工行为者,应依法接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的相应处罚措施:
即由相关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额度为五千元人民币为基础,实施处罚;
而对于在涉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中雇用童工的情况,则可在此基础上加重处罚力度,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五千元人民币罚款的标准执行。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