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缔结姻缘作为赠予财物的前提,而最终双方未能步入婚姻殿堂,那么这些赠予之物是可以被追讨收回的。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能够提供确凿无疑的
证据来证实这些财物确实是为了婚嫁事宜而精心准备的。
这乃是由于这种赠予形式所特有的附带条件性所决定的。
依此原则,仅当赠予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时,赠予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反之,若该条件未能实现,则赠予合同将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