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和
逮捕的犯罪分子,在送交监狱或
拘役所执行
刑罚之前,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审理和审判。
在实施审理过程中,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侮辱和虐待行为。
被送入看守所
羁押后,侦查人员必须在看守所内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其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