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法院判断
离婚的重要依据在于“夫妻情感是否真正确立破裂”这一关键性因素。
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将全面参考各项案件
证据、详细听取庭审过程中的情况汇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细致审查,以便最终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是否存在严重裂痕。
若经法院综合判断认定,仅有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情感出现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而这与原告首次、再次乃至第三次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
倘若原告以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却无法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法院不予批准离婚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正式提出离婚诉讼之前,原告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并整理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的有力证据,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周密的
诉讼策略,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