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所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可由县级或更高级别的地方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倘若协调未果,则应由负责审批征收土地的政府作出最终裁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需在收到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之后,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详细的
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经过公示并充分征求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的意见后,将该方案上报至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待方案获批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如遇补偿标准争议,可由县级或更高级别的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若协调无果,则应由负责审批征收土地的政府作出最终裁定。
在此过程中,征地补偿及安置争议不应影响到征收土地方案的正常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