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
拆迁方面的补偿事宜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货币补偿的计算:
首先,将合法所有的房产评估价格与房屋装修装饰商议后达成共识的补偿金额相加;
其次,若未能在房屋装修装饰商议中达成共识,可采用经过权威机构鉴定确认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而关于第二种计算方法,则是将合法拥有的房产评估价格以及房屋装修装饰商议后达成共识的补偿金额,或者说是经过权威机构鉴定确认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所获得的拟调换为产权的房屋之评估价格。
此外,对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数额必须不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