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纠纷问题,应首先寻求该地区的乡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和解决;
若乡政府未能给与及时有效的回应和解决措施,当事人则可直接向上一级的县级政府提出
申诉和申请,由县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对争议的山林纠纷进行初步的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则需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对此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