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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界定共同
债务,法律明确规定为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并支付的家庭生活及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开支。
然而,若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再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或事先作出明确的协议来确定债务的归属和偿还方式。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否则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