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夫妇双方得以依据法律政策,合法合规地缔
结婚姻契约,对婚内财产方面的事宜进行详细约定与条款说明。
此类婚姻协议的订立不受公证机关的强制要求,而是完全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进行公证程序。
只要夫妻间的意图和意志得到充分体现,且协议内容并未触犯相关的法律
法规,那么无论是经过公证还是未经公证的书面协议,都将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公证的协议仅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无法对抗第三方的权益主张。
另外,为了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建议
婚内财产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