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物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国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与赔偿。
另一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活动的严格监管,对于在城乡规划区域内违反相关
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有必要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鉴定以及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及尚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