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在
结婚前共同
出资购
买房产,仅将其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倘若未能证明另一方对于该处房产亦有出资行为的话,该房产便会被判定为仅属于持有
不动产登记证的那一方的
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当婚姻关系破裂进行
离婚诉讼时,该处房产将不会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仍然归属于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未登记名字的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对该处房产有过出资行为,那么该房产便会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
如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