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夫妻在缔结成婚之合法有效期限内所累积获取的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
即便拟定的房地产仅以单方面记载于一方名下,亦应被确认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此外,针对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后以其个人财产购
买房屋的情况,若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由其独立拥有的资产支付,则即使
房产证上仅有其个人姓名,该房屋亦不被视为
购房者的个人财产。
因此,当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后,务必妥善保存相关支付凭证。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皆应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以下财产则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
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