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缔
结婚姻前签署的协议书中,如明确规定了
婚内财产及负债事宜的
处理方式,那么除非
当事人知晓且同意此项约定,否则其不会直接改变传统上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规则。
然而,就其性质而言,此类协议属于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私法合同,因此在夫妻一方向外承担
债务后,该
婚前协议便可作为他们之间进行内部补偿的重要依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共同意愿的基础上以及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直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一方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只有当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的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就婚内财产或负债问题达成了特殊约定,我们应该尊重并执行这些约定。
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夫妻间关于内部财产或负债的特别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具备对外效力。
因此,《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约定各自拥有财产,并且债权人已知晓这一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能由其
个人财产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