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可被确认为属于
自首范畴的行为包括:
首先,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能够主动地投案到公安机关,并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全面且真实的陈述,这便构成了自首;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其个人的其他罪行,那么也将被视为自首;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被法院宣判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那么同样也会被视为自首。
一般情况下,自首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必须要主动地投案到公安机关;
第二,犯罪分子必须要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全面且真实的陈述。
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者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