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未明确提及“
临时工”这一特定称谓,然而对于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则允许劳资双方签署口头
劳动合同加以约定。
具体而言,非全日制雇佣方式主要以按小时计发报酬为主要特点,劳动者需要在同一用人单位内以平均每月不超过21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方式进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对方终止该项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