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为重度残疾人的情况下,依然有权利选择
离婚。
若男方属于肢体残疾类型,则与普通民众在法律上并没有本质差异,允许通过
协议离婚或
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实现。
然而,当男方属于无
民事或受限
民事行为能力者,且患有精神疾病时,若欲进行
离婚程序,则必须采取
诉讼方式。
在此之前,应首先完成
监护权的变更手续。
1.协议离婚:
若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共识,可由双方亲自前往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携带相关证件如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诉讼离婚:
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希望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并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经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将作出离婚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