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处在于,物质性人格权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
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
首先,每一位自然人都具有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
其生命的安全性与尊严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容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实施侵犯。
其次,每一位自然人也享有身体权,享受国家法律对于自己身体完整性的保护及行动自由的宣告。
同样地,任何企图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再者,每一位自然人还拥有健康权,其身心健康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任何试图破坏他人健康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精神性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
首先,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其次,如果获得的荣誉称号并未得到记载,那么民事主体有权要求进行记载;
若荣誉称号的记载出现错误,民事主体亦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此外,还有标示型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声音权,以及抽象型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