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地区的
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对于被评定为九级
伤残程度者,将会按照其
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其中,九级伤残对应的补助金额度为9个月的员工个人
工资收入。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时限届满,或者员工本人出于某种原因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时,均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所提供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资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需要对该员工发放相应数额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额度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