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缔结房屋
拆迁协议被视为一项重要事项。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协议的签署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对等交换价值以及诚信的原则。
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行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另外一方。
若采取威胁、诱骗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达成的协议则被视为无效。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房屋拆迁协议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为准绳,不能超越法律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否则,该协议亦会被判定为无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