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于尔后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条款,补偿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为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此项
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最后,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补偿金额将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时间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国有出让土地,则应对
土地使用权进行相应补偿;
然而,若是国有划拨土地,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补偿事宜。
若被征收方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或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亦可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
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如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仍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