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征收土地的公告发布之时,若已经获得了合法的建设许可证,而新居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建成的新居住所将给予相应的赔偿;
然而,对于那些应当拆除却未能及时拆除的旧居住所则不提供赔偿。
若在公告发布时,虽然已经获取了建设许可证,但是新居还没有完全竣工,那么需要立刻停止施工行为,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将由双方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共识。
在第二种情况中,如果拆除的是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那么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
然而,对于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以及在公告发布之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部分,都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
最后,当同一
拆迁范围内同时存在国有土地和
集体土地时,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来执行;
而被征用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则应遵循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