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单独申请对
担保人进行执行;
然而,当担保人承担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时,仅在此种情形下,才允许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针对担保人的执行程序。
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对
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
强制执行且该行为仍然无法完全清偿
债务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