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并不能作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女员工雇佣关系的合理理由,这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任何企业或组织都不应因为员工
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降低其薪资待遇,解雇独立劳工(或受聘者),亦或是解除服务协议。
然而,如若有女员工自愿提出离职请求,则不受此限制。
在所有企业和机构实施国家
退休政策的过程中,严禁以性别为由对女性进行歧视性对待。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
女职工的
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
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