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村地区涉及到建造仓库引发的土地纷争时,通常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处置:
首先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若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进一步寻求当地人民政府介入协调与处理。
其次,倘若当事人对所涉地区政府部门所作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关于涉农建筑用地纠纷的诉讼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原告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书面的
起诉状及其附件,包括相应的
证据材料;
其次,人民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如符合法定条件,便会予以
立案受理;
第三,法院会将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方;
第四,被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辩;
第五,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最后,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