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房屋拆迁补偿金会在三个月左右发放到手。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征地
拆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
拆迁款项的支付时间应从征拆补偿以及安置方案正式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且在三个月内须全额兑付完毕。
若补偿不到位,被征迁方有权拒不交出土地及房屋。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权益享有者,其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持有者。
然而,需注意的是,并非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完全取决于户口簿上的记录,户主并不一定是房屋的实际拥有者。
在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而被征收方亦需要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方公开披露。
关于拆迁安置问题,一般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在
拆迁协议中详细规定。
但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则此裁决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安置方面,既可以选择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问题,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让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进行临时过渡,以此缓解安置用房的压力。
若安置用房无法一次性解决,则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如此一来,拆迁安置便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