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信息,这涉及到以网络借贷为名义,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以及“押金”等费用,以此来捏造虚假的银行交易记录,故意制造出申请人已实际获得所签订合同中所有应借款项的表象。
然而,这些行为往往被恶意地判定为违反合约条款,从而被勒令立即偿还所谓的“虚高借款”。
以上描述的情况,正是典型的“套路贷”现象,其背后可能涉及到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