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非婚子女,这并不构成可向对方诉求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
然而,若男方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时,应当依照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严重程度,对应地对无过错方提供物质上的损失补偿及精神层面的抚慰金赔偿。
在这类特殊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申请索赔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婚行为;
其次是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
再次是一方当事人实施了
家庭暴力行为;
此外,一方当事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遗弃也是可能导致索赔的原因之一;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其他严重过错行为,也可能成为其申请索赔的理由。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