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为了维护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任意带走他们的孩子,这种行为必须得到孩子的父母一方或者法院的许可。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根据父母之间达成的协议或是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行。
如若无法就行使方式达成共识,那么该问题还需由执法部门进行裁定。
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居住地、工作性质、身体及精神健康状况以及个人品德等多方面因素。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分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两种类型。
前者是指探望权人前往直接
抚养子女一方的住所或者事先约定好的地点进行探望;
后者则是指探望权人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有权将未成年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相关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此时,法院会对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要求其履行义务。
若经过教育仍然未能履行义务,法院可能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确保探望权的实现。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