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确实必须对房屋进行征收,则应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房屋征收令:
(1)国防与外交的必要需求;
(2)因政府发起并组织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必需;
(3)出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利益的考量而产生的需求;
(4)为满足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