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如果选择以
产权置换作为补偿形式,一般情况下,负责征收的主体会在与征收部门协商后,在与其相同或者附近的地段提供相应的
回迁房。
对于回迁的具体位置,将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来最终确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在进行旧城区改造时需要征收个人住房,那么被征收人若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
房屋产权的调换,则负责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改建地段或者邻近地段的房屋。
至于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置换形式补偿时,何时能够获得房屋,这主要取决于
拆迁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间。
所谓的“
拆迁房”,实际上是指在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为了妥善安置被
拆迁住户而专门修建的房屋。
这些房屋的安置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的被拆
迁户,同时也包括了那些涉及到
征地拆迁的农村家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拆迁
安置房都属于
小产权房,也就是说,它们的
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或者是国家划拨),在政府批准之前,这类房产是禁止进入市场流通的。
此外,拆迁安置房屋通常可分为两大
类别:
第一种是由于重大的市政工程需要而
动迁居民,从而为他们建造的配套
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第二种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而导致的拆迁,此时动拆迁公司可能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安置被拆迁者,或者代为安置人员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