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的
拆迁事宜,一旦发现补偿费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我们可以申请参与相关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公布后的公众咨询环节,并发表我们关于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看法;
其次,我们还能申请对估价报告进行详细复核与技术鉴定,以保障我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当面临不公正待遇时,我们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复议。
在此特别指出,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对应对于非国有财产进行相对公平予以补偿后进行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对被征收方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已经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后,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且复杂,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尽的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此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