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以及实用新型,应当首先保证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基本要素。
新颖性,即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皆未包含于现有的相关技术领域之内;
同时,在此基础上更需要强调的是,在申请日期之前,并无任何机构或个人针对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过申请,且此申请亦未被记录在申请日期之后公开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之中。
而创造性,则是相较于现有技术而言,该项发明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需体现出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至于实用性,则是指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被实际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最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